更新时间:2022.12.19
土地使用权收回要求以下条件: 1、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没有获得批准的; 3、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已经停止使用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的。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如下: 1、征地项目即征地补偿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2、发布征地公告; 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土地交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程序如下: 1、当事人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2、土地登记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分为土地使用权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用途、地役权、抵押权等变更登记,根据不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如下: 1、将拟定的收回方案,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 2、批准通过后,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告; 3、相关部门作出收回决定; 4、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对被征收的土地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
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批准后,公布方案; 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实施方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
1、下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征用土地公告下达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张贴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6、交付拆迁款,动土开工。
土地规划修改程序有:向政府报送土地规划修改申请;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修改规划方案,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报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进
征收土地的程序具体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 2、征询村民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5、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