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5
提请逮捕的方式为:公安机关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提出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三次战役。从1983年8月上旬开始到1984年7月是第一战役,9月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将部分死刑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
批准逮捕的条件有以下几个: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第二,社会危险性较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第三,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第四,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犯罪、危害国家或公共社会安全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法院判刑重与不重,还要根据具体罪行确定,相对来说判得不会太重。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具体判刑要看法院根据具体的情节
刑事诉讼中对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应当予以逮捕。所以,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该批准逮捕。
已经构成犯罪无需逮捕批捕的情形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逮捕和判刑没有必然的联系。逮捕证只是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一个措施。判刑是法院通过证据进行全案分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批捕或者逮捕后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仍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逮捕后移送起诉时限是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时间。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个月。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