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4
实现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等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即当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享有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使其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其担保的范围主要是主债权以及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还包括因为保管担保财产产生的保管费用和为实现担保物权而产生的费用。
无追索权保理的意思是: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理商放弃追索权是相对的,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
债务人有起诉债权人的权利,只要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即可,即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且当事人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的担保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
债务担保的债权是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但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有担保的债权一般是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优先适用留置权然后是质权最后是抵押权。担保物权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物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被担保的主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