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4
物权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无担保债权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没有提供担保的债权,即普通债权;而无担保债权人是指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也就是债务人所欠债务。包括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债权人为担保善意付出的财产应当被担保。另外担保范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人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收取孳息权、留置权等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也就是债务人所欠债务。包括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或其他行为带来损失,应当将损害赔偿金纳入范围内。包括违约金,是指当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时,违约金也应当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
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
担保物权是限制物权的一类。担保物权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特定的标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使用为目的,而是以其交换价值为重点,以保证债权的履行。因此,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