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9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
继子女形成法定的扶养关系的,有代位继承权。如果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财产一般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时,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因此,在儿子去世后,如果
养子继子有代位继承权,只要养子是经过合法手续收养,继子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养子、继子与其父母之间的关系就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所以作为继承人的子女,就可以在继承人死亡时,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关系是一个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一个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具体而言,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等。
1、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一,是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第二,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
不是。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第二继承人不可以代位继承。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只能是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产生第一次继承,然后被转继承人死亡,其继承权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产生第二次继承,第二次继承为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针对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第一,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法定继承人,并限期到场,期限届满,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即可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或认为其对遗嘱无异议,使该遗嘱被确认。 第二,以公告的方式公示。对于无法通知到的利害关系人,
1、如果代收水电费的单位没有与水电供应单位签订委托代收水电费协议,会视为销售水电,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时代收水电费的单位必须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两种情况: (1)代收水电费的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收水电费
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的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应注意下列问题: 1.债的合法性。这是代位权存在的首要条件。它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