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8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给个人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挪用公款罪规定的数额标准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
犯挪用资金罪的,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巨大”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二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是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六百万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认定: 1、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2、挪用公款3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3、挪用公款1百元以上,或挪用特定款物或拒不退还数额达到50-100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挪用公款金额一百万元以上;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