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动产担保物权的分类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下列情况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的,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物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被担保的主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
允许担保合同变更的情况有双方协商变更。若是合同属于可撤销的,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只能请求撤销合同。但是双方可以自行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如下: 1、以公益为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无效; 2、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无效; 4、主体违法,当事
在下列情形,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 (4
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因于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双方的过错; 2、无论无效结果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当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知道主合同无
一种叫主体无效。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
第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而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主合同无效的,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