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依据《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
缓刑考验期的情况是这样的: 1、被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3、被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认真遵守各项规定的,考
可以。 1、缓刑考验期满,是指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缓刑的撤销,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法律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
缓刑是指,给予一定的考验期,暂时不执行刑罚,公安机关进行考察,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犯人接受考验的刑罚。缓刑也是一种惩罚犯罪分子的刑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宣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不再犯新罪,在缓刑考验期满后,
缓刑考验期应当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那么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并未规定所犯新罪必须在追诉时效之内才能撤销缓刑,因此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但是该新罪系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被发现,即使发现时该新罪已经过追诉时效的,也应当对前罪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内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考察。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
缓刑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在执行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并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并且在执行刑罚期间,也没有发现新罪的,司法机关在宣布缓刑期满后,就意味着刑罚执行完毕。若是在缓刑期间发现了违法行为的,会撤销缓刑,然后继续执行原来的刑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不再执行一般不属于累犯,因为此种情况下视为刑罚没有执行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不属于累犯。缓刑考验满后再犯罪的,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的,因为缓刑犯并没有执行过有期徒刑,不是累犯。另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立即收押,并对新犯的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不可撤销。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既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从法理上讲,原判刑罚已然消失,不复存在,所以不存在可撤销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