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6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
适用法定继承情况有: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3、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5、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 4、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
失去继承权的情况包括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杀害其他继承人争夺遗产; (三)遗弃被
那个转继承里面还有代位继承吗,关键问题是,转继承中有代位继承。本案中胡某死亡,产生第一次继承,其后胡某母亲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产生了第二次继承。第二次继承也是法定继承,而法定继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之后是否能够进行代位继承。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允许在转继承之后,进行代位继承。这主要是因为,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因此,转继承涉及的是继承权利,而不是遗产本身。换句话说,被转继承人死亡之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 1、两者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两个概念。转继承实际上发生了两次继承。因为转继承意味着第一次继承已经开始,但继承人在尚未取得遗产时死亡,此时他的原因取得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例如爷爷、父亲、儿子三代人,爷爷首先死亡后,父亲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财产,但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