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8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劳动法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局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以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他。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我国劳动法中对孕妇在生育期间的保护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孕妇的健康权,二是孕妇的劳动保障权。劳动法中的健康权对企业对待已婚待孕的女员工、处于怀孕时期的女员工和哺乳期的女员工根据情况的不同做出的相应的规定。
孕妇劳动合同到期,延长时间到哺乳期结束。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怀孕夜班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不得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及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产假和哺乳假。具体而言,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期间一般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内的,单位应当续延(不是续签)原合同至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然后双方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到时如果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