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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几种类型

更新时间:202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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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1、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一些村组没有严格按政策和法律规定操作,有的村组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土地承包方案,少数村委会甚至暗箱操作、擅自发包;有的将原承包户借给其他人耕种的承包地,在未告知原承包人的情况下,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有的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他人订立两份以上承包合同。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由无效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土地或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越权发包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转包土地。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 《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等方式流转,在履行流转合同过程中纠纷就难免发生,有的农户不愿承包土地或弃耕,将自己的承包土地通过村委会安排给其他农户种植或私下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相当一部分没有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协议,有的甚至既无书面约定,又无口头约定,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更少,双方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有的村民为了便于耕作和其它的一些原因,与其他村民互换承包地,互换耕作后,有的农民要求重新调整双方互换的土地关系,等等。其主要表现为: (1)流转当事人之间采取的流转方式和签订的流转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或流转方式未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2)流转当事人之间不签订正式的书面流转合同,自行流转,不到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报批、备案、登记的严重不规范流转行为引起的纠纷; (3)外出务工农民工、把承包地交由其他农户代耕、代种引发的纠纷; 3、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侵权是双方的,发包方会侵害承包方的占有、收益、自主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承包方会侵害发包方保护和监督承包方合理合法使用土地的监督权。有的农户不愿承包土地将自己的承包土地通过村委会安排给其他农户种植或私下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相当一部分没有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协议,有的甚至既无书面约定,又无口头约定,有的村民为了便于耕作和其它的一些原因,与其他村民互换承包地,互换耕作后,有的农民发现互换的土地同自己原来耕种的土地有很多不适宜的地方,要求重新调整双方互换的土地关系,甚至“抢种”土地等等。侵权主要表现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之间“抢种”他人的承包地而构成的侵权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途径。 1、和解 《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调解 (1)组织调解 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下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及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加盖印章后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的书面证明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调解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抛开调解协议书,直接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将调解协议书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仲裁庭或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情形下,调解协议书应当作为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裁判的证据。 (2)仲裁委调解 仲裁庭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过程中,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在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时制作书面调解书,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强制性。 3、仲裁裁决 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仲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活动是一项法律活动。从法律上讲仲裁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准司法性的特征。依法进行仲裁后作出的已经生效仲裁书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对仲裁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行裁定予以支持和保障。 4、民事诉讼 解决已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力求和解或调解解决,并树立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原则,但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及仲裁庭无权强制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同时,《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我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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