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5
选择离婚诉讼外调解具有下列相关后果: 1、调解和好,即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2、调解离婚,即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 3、调解无效,即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意见不一致。
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情形: (一)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二)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孩子抚养费或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另一方还得另起诉打官司,让法院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因为无法调解的矛盾,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愿结束婚姻关系。离婚诉讼采取的是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地。离婚诉讼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被告住所地何经常居住地不
离婚途径选择方式如下: 1、“好离好散”选协议离婚。两个人都想离,并且对孩子归谁、财产分配问题都没有意见的,就直接选择协议离婚。去当地民政局登记离婚就可以。这种离婚途径由于程序简单,因此相对的省时省力一些。 2、有争议时选诉讼离婚。男女双方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比较不同有: 1、时限不同。协议离婚一般需要一个月,诉讼离婚需要三到六个月; 2、适用条件不同; 3、离婚依据不同。协议离婚需双方协商一致,诉讼离婚需双方感情破裂; 4、其他不同。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辑,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离婚诉讼途径的选择发生在以下情形: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起诉至法院; 2、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分配与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起诉至法院; 3、协议离婚诉讼。
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将行政复议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则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如果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则当事人只能按其规定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登记之后就不能诉讼离婚。但是只是签订离婚协议书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需递交起诉状并提交相关的证据,之后等待法院立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