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3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通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人实施盗窃过程中提供工具,提供帮助,或者进行望风等行为,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现行刑法对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
盗窃罪的认定包括: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盗窃的公私财产数额; 2、盗窃已经开始实施,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以巨额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盗窃罪认定主要包括的内容为: 1、犯罪主体: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3、犯罪的客体: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性的权利。 4、犯罪的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私财物秘密地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达到法定数额或其他定罪条款的。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盗窃家里人财物,数额较小的
犯罪的未遂和既遂都是故意犯罪过程的形态。 同其他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相仿,盗窃罪未遂的成立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 第二,尚未达到犯罪既遂,即没有取得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 第三,犯罪未完成即没有非法控制他人
盗窃嫌疑人已经抓获,嫌疑人拒不承认盗其赃物,如果有其他证据一样可以定罪量刑。 如果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法院可以依据证据定罪量刑。不认罪说明态度不好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不会强行判刑并加重罪行的。
盗窃后赃物被追回的,依然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财物后,应当按照盗窃的数额定罪量刑,脏物被追回一般不影响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入户盗窃的认定需注意入户的违法性。未经户主同意,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但如果行为人在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实施了盗窃行为,通常是亲友之间的少量盗窃行为,这种行为对室内人员的人身威胁通常不大,因此应认定为普通盗窃。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