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8
名义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名义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股东未实际出资的,依照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也依法承担公司债务,但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股东是要在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
不承担。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实缴出资股东不承担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实缴出资的股东原则上也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未实缴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未实缴出资也是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因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认缴制,不再以实缴出资为依据,因此即便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也需要以其认缴的股份额度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
股东未出资对公司要承担的责任为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针对股份出资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出资对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因为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股东需要实际出资公司才能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比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如果是发起人为缴纳足额出资的,其他发起人应当
1.通常是不需要的,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法人承担,新入股的资金将会作为公司资金的一部分,因此它将拿来承担债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