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四、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五、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2、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4、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因为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的债务并且无力清偿债务的时候,债务人的这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害,债权人可以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
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的要求:债权人要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及行使代位权要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途径具体有: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和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驶规定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到期清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己。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有: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的行使还有时间限制等,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权利。
债权未到期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