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国家、组织以及其他公民。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继子有继承婚前财产的权利。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
房屋共有人的权利如下: 1、要求分配自己的份额权,在不影响整栋房屋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要求分配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赔偿; 2、处分自己的份额权,共有人有权将其份额相当于单独所有权。其他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在共有房
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继承人有下列要求: 1、限制继承原则; 2、遗产已分割但未清偿债务的,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清偿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放弃
消费者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等权利,其中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是根本权利。
继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1、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2、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继承人有权利确认非亲子关系。对于其他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提出相关证明证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真伪审核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 二、三款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
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有: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同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继承开始
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