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4
债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债权特征有: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
第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第二、债权人会议是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是债务人的专属权利的则除外。
到期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未来某一个时间内债务人需要履行其还款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有权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不履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这种转移有三种情况:债权的转移;债务的转移;债权、债务的全面转移。
合同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与之相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其到期债权实现,而向法院提出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债权保全制度。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之相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是当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主观要件有债务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