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1
毒品犯罪是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管理秩序,也严重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为了维护好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生命安全,刑法有专门的条文对毒品犯罪作了相关规定。对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没有作出“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原则上
在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鸦片数量达200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0克以上的; 2、涉嫌持有吗啡的数量达20克以上; 3、杜冷丁重量达50克以上; 4、盐酸二氢埃托啡重量达2毫克以上;
生产有毒食品罪立案标准如下: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生产
包庇罪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310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用以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类罪,具体包括了走私行为,贩卖行为,运输行为和制造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涉及的数量是多少,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都要接受刑事处罚。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为: 1、在销售、生产的商品中加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或明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仍然进行销售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法律责任; 2、商品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新立案标准为: 1、生产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非食品原材料的有毒、有害材料,或销售人员明知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的法律责任。 2、使用瘦肉精等,禁止在动物饲料以及饮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新立案标准为:无论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达到多少,都应该予以立案并追诉。“走私”指的是行为人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非法将其携带、运输、或者使用邮寄等方式进出边境的行为。贩卖,则主要指行为人在明知
毒品罪是指毒品类的犯罪,它是指违反国家以及国际有关禁毒法律和法规,破坏对毒品进行管制的活动。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一共有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和毒品有关的罪名以及处罚。不同种类的毒品类犯罪的处罚不同。如果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的犯罪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此处的容留,主要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了对他人容留的行为,而无论这种行为是属于被动还是主动意愿,所以,即使是吸毒人自己要求,行为人被动的容留其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应予以立案。 根据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
行为人违反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储存、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有关刑事责任: 1、造成1人以上出现死亡,或3人以上出现重伤的; 2、直接导致经济损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走私淫秽的影片、录音带、图片、或通过声音、文字、动画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刊物等物品,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非法走私淫秽的录像带、影碟数量达50张以上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