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公司法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
股东会议决议是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后作出的最终决定。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事、审计师或者清算人,决定其报酬,分配公司盈余、股息、红利等。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特殊事项作出的决议,如变更公司章程、增加
股东决定和股东会决议的区别是: 1、股东会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其决议对股东或者公司有重大影响; 2、股东会决议相比股东的决定,其程序要求更严格,要求出席的股东人数一般会更多。
股东决定是指: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只有一名股东的股东决定。因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关于公司的决定要称作股东决定,也可以叫股东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指:公司中存在股东会,而股东会产生的决议则称为股东会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全体
第一,股东会会议召集的人不适格。第二,会议发出的通知或公告存在瑕疵。第三,不是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与事项的表决。第四,决议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表决权数。第五,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情形又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违法剥夺股东资格、侵害股东优先认缴权等三种情形。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为公司的权利机关,但其超越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3、违法分配利润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 1、会议召集人无召集资格; 2、会议未通知或公告到相应人员; 3、表决不通过或无表决权的参会人员通过的决议; 4、决议内容不合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不需要。除股东会会议作出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他决议事项的通过比例、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由公司章程决定。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 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如果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两种: 1、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 2、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情形又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违法剥夺股东资格、侵害股东优先认缴权等三种情形。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为公司的权利机关,但其超越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3.违法分配利润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侵犯股东权利,这种情况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非法剥夺股东资格、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三种情况; 2、超越股东会职权,虽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关,但超越法律和章程的决议应视为无效; 3、非法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规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