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6
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即采招募、雇佣等手段(手段行为),管理或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目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即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充当保镖、打手、拉皮条、管账等行为,协助行为客观上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1、组织卖淫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卖淫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为卖淫者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 2、组织卖淫罪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在客观方面,介绍卖淫罪表现在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要严格区分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即招聘、就业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协助组织卖淫罪,即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罪活动并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充当
协助组织卖淫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主要表现为:介绍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买淫者。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
组织介绍卖淫罪没有未遂形态。如果行为人具有组织介绍卖淫的故意,并实施了组织、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的,构成该罪的既遂。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的,则不构成犯罪。
组织介绍卖淫罪判刑标准如下: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