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8
刑事诉讼发回重新审判的情形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
刑事诉讼发回重审情形如下: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因受到侵害造成的误工费、必要的护理费用、必要的交通费用、必要的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要的营养费,根据具体的情况,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以及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其诉讼范围一般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范围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具体如下: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1、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 2、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刑事被告人执行职务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质损失的,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依法只限于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
再审发回重审的条件有: 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 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