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1、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交由社会团体组织医学会来进行。 医学会有三级,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具体分工为: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的正确处理方式是若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的方法是: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在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相应的省级地区,自治区,或者是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工作。在鉴定后,相应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作为医疗事故认定的依据之一。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再
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医疗机构是属地管理。先申请县市区卫生局组织鉴定,如有异议,于两月内在申请省级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技术鉴定工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调査研究、收取物证、査阅书证、听取证人证言、听取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然后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行政鉴定的性质。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除了可以处理医疗事故赔偿外,还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