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汇票追索权期限是2年。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持票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为违法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能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
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
下列情形下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1.到期未支付:票据在到期日到来时,出票人或承兑人未能按照票据上的付款或承兑义务支付相应的款项; 2.拒绝付款:出票人或承兑人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票据上的款项,或者拒绝履行承兑义务; 3.未经兑现退票:持有票据的
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通常如下: 1、追索前手的权利是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 2、追索前手的权利是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应
持票人在以下条件下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1、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承兑人拒绝承兑汇票; 4、其他条件。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可以由持票人行使的票据权利包括: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以及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等权利。具体可以概括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以及辅助票据权利。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当支票、本票的持票人遭受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类型是比较多的,票据的持票人享有一定的票据权利,而追索权是属于重要的票据权利之一,但追索权要向相应的人行使才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