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法律规定如下: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际数额。而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估算违约损失费用。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有如下规定: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约定的违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由于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来约定和计算的,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违约金,也可以选择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及其计算方法。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并用。法律规定,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运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
首先,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并罚。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不可以并用的。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并用。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守填平原则,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只能选择适用。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用,主要是指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