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要件是: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
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三)帮
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严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禁毒活动。其犯罪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观方面表现为事先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实施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所以与贩毒一样,包庇毒品判罪分子罪主观与贩毒一致,情节非常严重。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私刻公章的行为顾名思义是违法的行为,至于私刻公章行为的严重性还是需要看私刻公章的用途来区分。一经相关部门核实,犯罪嫌疑人私刻公章是为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密文件的,或者用极其恶劣的手段抢夺、毁灭国家机关文件以及印章的行为,就属于非常严重的
诽谤罪是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