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法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起诉;而案件的其他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会移交案件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
(一)重大涉外案件。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主体众多。 2、标的额较大。 3、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诉。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作了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裁定驳回不服,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及《最高法院解释》第63条规定处理: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时候,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原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上诉管辖权异议的方式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主体为本案的当事人。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注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应当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离婚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认双方果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的内容是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就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受理的法院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