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2
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针对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
行政审判与行政裁决的区别是: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构作出的。而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决是对某一属本机构管辖事项的处理意见,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判决是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处理。
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构作出的对某一属本机构管辖事项的处理意见,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而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处理,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审查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起诉,法院依法受理: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4、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答辩; 5、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理,作出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
在答辩期满开庭前。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一并审查的审查标准《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可以从两条路径展开:一是“整体审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出发,将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审查。二是“具体审查”,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条款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