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1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如下: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顺序如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确认监护人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2、未成年的监护人一般为父母。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
申请监护人的流程为: (一)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应携带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二)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携带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亲
确认监护人资格的方式: 1、未成年的监护人一般为父母。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父母;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兄、姐;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规定孩子的监护人原则上不用进行申请。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若是父母没有出现不能监护的情形,就必须进行监护。对于监护人的确认有争议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
当事人如果要申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需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并依法提交能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子女监护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时子女的父母。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父母是共同作为监护人存在的,监护人并不要求只能由一个人来承担,可以由多个人来承担。 第二顺序监护人是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第三顺序监护人时兄、姐。 最后,其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