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4、上述原
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1-苯基-2-丙酮、麻黄碱、伪麻黄碱类制剂5千克以上的;麻黄浸膏类制剂100千克以上的; 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的; 3、乙醚400千克以上的; 4、上述原料或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
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立案处罚: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 3,4-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 1、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诉。 2、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标准: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管制,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所依据的标准规定如下: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
在以下标准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才立案: 1、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的; 2、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其他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刑法》,其中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4、上述原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认定标准有,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实施了买卖醋酸酐、乙醚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制。
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 1、非法走私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2、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3、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4、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