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确认股东资格的一般实践原则是其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记载,实质要件为签署公司出资协议、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股权确认书能确认股东身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这些都属于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公司还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如下: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 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
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原因: 1、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产生纠纷,工商登记公示效力存质疑的; 2、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但认为其应当享有全部股东权利,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赞同的; 3、股权转让后,转让人未及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 4、本人不
确认股东股权的方式有变更公司章程以及签发出资证明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登记后才取得股东资格。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是如实出资。
公司股东资格可按以下规定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
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条件如下: 1、形式要件,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记载; 2、实质要件,即已经签署公司出资协议、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未订立协议,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了股东大会等。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发生原因: 1、实际投资人要求显名。 2、股东要求重新确认股权份额。 3、名义股东因被他人借用身份、或基于利益关系替他人代持股份等情况大量存在,一旦债权人追究责任,可能引发名义股东否认股东资格的诉讼。 4、因股权转让、继承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下列情形: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2、瑕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 3
确认公司股东资格的方法,具体如下: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形式化证据来确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外关系中,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方的主要证据; 3、在内部关系中,股东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确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4、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2.瑕玼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