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公司不能随意解除股东的股东身份。股东身份的解除只有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才能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
挂名股东是不能享有股东权益的,因为其并未出资,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若是隐名股东未足额出资,名义股东应当补足。两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
挂名股东仅满足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信息上显名的形式要件,但不满足出资的实质要件,也不满足参与公司决策、分红、行使股东权利、签署各类文件的表象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
不可以享有股东权益。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出资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形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补缴出资的责任,而不是剥夺其股东资格。因此,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由于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从而
诈骗公司股东定罪标准,需根据诈骗金额进行判决,具体如下: 1、诈骗金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即诈骗个人财物为两千元至四千元的情形,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要求诈骗者赔偿相应的罚金; 2、诈骗金额达到巨大的标准,即诈骗个人公私财物
一、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在该种情形下,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 二、显名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行使其股权,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而隐名股东若要行使股东权益,则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 三、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公司法优先保护第三
股东死亡后,无继承人的处理是公司现有股东可以受让该股权,或者以公司名义收回该股权之后再行认购,股权重组。如果公司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出具出资证明,可以将公司起诉到法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义务的规定是: 1、公司法第七十九条,发起人负有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义务; 2、第八十三条,发起人、认股人对公司负有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的义务。
确认股东资格的管辖法院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是,如果股东未按约定出资或抽逃出资,经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的,则公司可以通过举办股东会,经股东表决来将该股东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