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4
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企业破产法对担保债权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担保债权一般是指,由于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担保通常是指,债务人一定要用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而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来说的,它并不是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担保债权而是用债务人、
地方政府债券通常以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来分类,分为一般债券,即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也叫收益债券。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短缺或经费不够而发行的一种债券。该债券具有针对相关的一些行业、产业的发展特点,统筹债券支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
所谓专项债券是在企业债券制度范围下,针对相关行业、产业的发展特点,统筹债券支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相关领域、具有示范作用的债券品种。在专项债券相关规定中,单只专项债券既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对应多个项目发行。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
被担保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担保债权是指法律为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规定的以第三人的相关财产权益或实物财产为保障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相关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如下四点: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
无担保债权是指没有设立特别担保的债权,无担保债权因为没有设立抵押、保证人、定金等担保,因此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行使质权、留置权等权利。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一般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二者的区别如下: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
1、按约定承担保证份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不管担保人是
债务证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的债务证券包括债券及票据(下称“债券”)。(debtinstrments)联交所的债务证券即债券。(1)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