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有些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以下的公诉案件,在犯罪分子真诚悔罪,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后,是可以和解的: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即可。 在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一旦立案,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和解的。但是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双方调解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只能作为量刑情节或是不起诉情节考虑的。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除非是检察机关根据案子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还是要提起公诉,由法院裁决的,所以被告人还是存在判刑的可能。
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可以和解。可以在预审阶段和公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和解,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和解,《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和解。
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可以和解。可以在预审阶段和公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和解,《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和解。
判刑后需要民事赔偿。判刑属于刑事责任,而赔偿则属于民事责任。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消的,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或物质损失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刑事案件开庭前并不要求一定要通知被告人的家属,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只有在判决生效,交付执行的时候,执行机关将人犯收押时才会通知家属。
不可以。 如果能够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求得对方的谅解,不让对方或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判刑。 但是,刑事和解后跟撤案是没有关系的,刑事和解说明是双方就民事赔偿的部分达成协议了,受害者愿意去原谅犯罪嫌疑人而已,可以减轻处罚但无法撤案。
1、如果是自诉案件,和解后原告撤回起诉,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实体审判,不会被判刑,也就不会留有案底。 2、如果是公诉案件,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所以,
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公诉案件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是否还会判刑有不同处理结果。 针对自诉案件,自诉人是原告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决定自诉人是否撤诉的因素之一为,自诉人同被告人达成和解。因此,自诉案件当事人私了,自诉人撤回自诉
刑事和解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必要的还要判刑。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