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6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法院不予受理有很多种原因,比如因为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法院无管辖权等。
当事人可以提出追加的请求,但能否被采纳还是由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的。但是在案件审结前再追加被告,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这些庭审程序,这是对已经进行的庭审程序的重复,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浪费审判资源,
追加被告申请内容:写明申请人的具体信息;被申请人的具体信息;申请事项为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或某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事实与理由。最后标明此致某某人民法院申请人姓名以及申请日期。
法院可以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
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依法准许上诉、抗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二审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定的事项、理由及其他应予裁明的事宜。
特定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或被追加主体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
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原告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
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