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9
合同中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
1、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2、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3、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4、第三人履行。 5、价格变动的履行。
常见的行纪合同有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条规定合同的定义,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受《合同法》(自2021年
典型的承揽合同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是: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首先,合同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和手段,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其次,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第一,口头形式。它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内容,无需任何文字记载。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即
合同债权的职能分别有以下几点:请求履行的权利;接受履行的义务;请求保护债权;处分权能。债权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债务义务时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也就是说,实践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实践合同有: 1.定金合同; 2.保管合同; 3.借用合同; 4.自然人
合同中的义务种类有: 1、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直接影响合同类型的必备义务;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3、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
劳动合同有三类,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含成套设备供应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借款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合同(包括涉外技术转让或者引进合同、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外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的类型主要分为付款合同、试用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等等。其中房屋买卖合同指的是,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
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