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发生土地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转让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只要双方的意思是真实的,没有欺诈或胁迫,内容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土地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转让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当事人的名称或住所、土地转让的性质、土地面积
土地承包流程: 1、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后申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
不属于。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
属于。首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采购安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如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
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承包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承包意向;然后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