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1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和合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勉和尽责。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
渎职罪和滥用职权罪是母子概念,不能比较。渎职罪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罪的一类犯罪。
滥用职权罪和渎职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渎职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的,应当数罪并罚。对于滥用职权是手段行为,受贿和贪污是目的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犯关系,但对于牵连犯的处理,并非简单地以“从一重”的原则处断。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贪污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客体,若从一重罪处罚,则违背了罪
认定滥用职权罪的标准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渎职罪是过失,滥用职权是故意。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会判刑。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区别: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特意让无罪的人受追诉,故意包庇有罪的人,作枉法裁判,或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犯罪分子,帮助隐瞒犯罪事实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失职罪是属于滥用职权的范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渎职罪是概括性罪名,其中包括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具体罪名,有具体的量刑。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