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有一定限制。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且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对特定持股人转让股份的限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有一定限制。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具体为以下几点: 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转让的限制有: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转让方式的限制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采取交付主义,即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下列三种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1、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股东以直接交付的方式转让无记名股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有以下限制性规定: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
股权转让的程序:首先应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