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6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2、玩弄职权,随意决定或处理事项; 3、故意不履行应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 4、以权谋私,以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必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合谋挪用商贸公司资金,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共谋和参与/指使策划两个条件才会构成。即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主要表现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带文件进行诈骗的; (2)使用作废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3)诈骗信用证; (4)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这是指以上三种方式以外的信用证诈骗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开证申请人使用更为常见。 软条款
连续犯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以其挪用的总额及用途来认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
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可以考虑从构成要件入手,其中包括了四个方面: 1、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如下: 1、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该罪侵害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司财产所有权; 4、该罪在客观方面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
《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认定肇事逃逸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情形来加以判断。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犯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认定肇事逃逸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情形来加以判断。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犯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出卖、转让的数量巨大,出卖、转让特别重要的房地产,因出卖、转让
行为人构成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罪在主观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