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都是属于可以撤销合同的缘由。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自撤销之日起无效,并自始无效。
乘人之危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自撤销之日其无效。
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因素的胁迫行为相关法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该合同在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须有胁迫的故意;(2)须有胁迫行为;(3)胁迫缺乏正当性,即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4)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二、乘人之危构成要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
欺诈和胁迫,一般有以下的四个区别,具体如下: 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 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 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
合同欺诈可以报警。合同诈骗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一般都需要去公安局的经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报警、举报,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立
对于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存在如下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对合同订立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以弥补信赖利益损失; 2、以欺诈方式订立的一般合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属于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