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7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祖父母不享有法定探望权。
首先,在离婚后对子女享有的,是探望权,而非探视权。 其次,离婚后祖父母是没有探望权的。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爷爷奶奶不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
后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对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非婚生父母享有的权利是要求非婚生子女赡养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有受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对祖父母是没有赡养的义务的,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可以依法继承父母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
外孙子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对外祖父母的遗产进行继承;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并没有放弃继承,代位继承人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孙子女对祖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法律规定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但是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死亡,或者其子女尚在人世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应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