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四)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五)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六)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宅基地上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租赁合同,则是有效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法是有约定的按约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依照以下方法确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
首先,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
宅基地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的宅基地转让给
买卖合同履行地按以下规定确认: a、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无效。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土地不具备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私下进行买卖交易会被收回。
在合同效力没有瑕疵的情况下也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因此,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买卖行为,应该认定买卖协议有效。而对于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协议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合同双方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仍不能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1、支付货币的,接受货币
私人土地买卖合同的写法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买卖合同相关条例,主要如下:1、土地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土地的名称、面积、土地质量以及坐标等;2、合同当中需要明确标注土地价款,以及合同的履行起止时间,履行地点,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
买卖不破租赁不属于善意取得。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