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合同撤销权的规定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撤销权的规定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其他规定。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等等。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条规定有: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破产法规定的撤销权:在以下情形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但撤销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提出。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拥有撤销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 一、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三、可撤销的偏颇行为,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不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
债务人破产抵销权禁止的情况有: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但有特殊原因的除外;以及次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但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范围有: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3、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4、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合同规定撤销权的效力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有撤销权的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