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判处缓刑已羁押的期限,不会计算在缓刑的考验期内。缓刑的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判缓刑前被羁押的,不会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一般只有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中羁押才可以折抵刑期。
侦查羁押的期限规定: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继续延长二个月。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若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以上即是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任何其他情形均无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值得注意的是,若犯罪嫌疑人的身
最长为8个月零7天。 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侦查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为:逮捕之前的最长羁押期限37天+逮捕以后的最长羁押期限7个月,最长为8个
经济犯罪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若是经济犯罪记羁押属于一般羁押,那么时间一般最长是三个月左右。若是属于特殊羁押期限的话,那羁押时间经申请可以再延长两个月,若是期限满了还没有审完,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还可以延长两个月。
通常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可以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后,可以适当延长两个月,
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则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继续延长二个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提高相关机关侦查效率,防止案件被久拖不决,我国对侦查羁押期限明确作出了规定,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开始计算,到侦查终结截止。换言之,侦查羁押期限是不包含
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批捕前最长拘留37天,逮捕后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在前述期限仍不能结案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刑前的羁押时间是可以计算在刑期之内的。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同的羁押性质所计算的刑期是不同的,对于管制可以按照一日抵刑期两日处理,对于拘役可以一日抵一日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的情形具体如下: 1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延长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