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安徽省劳动仲裁的内容是什么的答案如下:由于法律具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等弊端是法律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法律不能通过自身进行自给自足的完善,需要人为的弥补。当理论在操作于实践的时候,由于它先天的缺憾,我们就必须以哲学的、现代社会主流精神的、合乎于现代文明趋势的法理学基本思想去指导自己的工作,司法实践并不总是落在理论的后面,但法官的智慧的体现也应遵循一定原则,这种原则的适用将被用来对法律的模糊性和滞后性进行补救。我国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立法比较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它所延用的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原则细化而成,在进行司法实践指导中具有大而统、不易操作的特点。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商、依法
解决劳动争议。要查清事实,首先,当事人应积极就自己的主张和请求提出证据;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取证,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查清事实的目的。依法处理争议,就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权利、义务要求去解决争议,这里的依法,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以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第二层次是指以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的约定为依据;第三层次是指以(合法的)企业规章为依据,但它只对本企业的争议当事人具有效力。正如前述
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属性由于劳动合同具有天然的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特性,以其约定作为裁决依据虽然不能保证劳动者的实质利益完全得到公正处理,但它还毕竞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意义。但是以职工进入企业后才了解到的企业规章作为裁决依据,则真正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在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审理中必然涉及行政部门规章及文件政策,而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则适用法律与行政法规,因此仲裁与审判存在着突出的差别,因此不少基层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完全不理会原仲裁裁决,而重新审理、质证、证据采信与认定,导致审理结果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形,这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存在着不公平。由于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属性,对涉讼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注意其法律效果,还应注重其社会效果,因此在审理中应遵循:国家劳动立法作为基本法应首先得到适用,其次,劳动行政法规、劳动地方性法规、劳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制定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上述规定,最后,如果没有适用的劳动法规,则应适用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裁决。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应慎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合法的企业规章并不一定对企业职工显得合理,而企业为避免支付违约赔偿金,也往往是以职工违反企业规章的形式来解雇职工,而这时如依据企业规章对争议进行裁决,必不利于劳动者。
(2)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其劳动关系中,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大小如何,也不管职工一方职位高低,双方的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为某单位是重点企业,或者是当地创利创汇大户,而对其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袒护。
(3)着重调解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重视调解方式,调解既是一道专门程序,也是仲裁与审判程序中的重要方法。着重调解原则,首先是有利于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相互支持和配合;其次是可以简化程序,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着重调解的原则应注意:一是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当事人向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解必须是当事人真正自愿和解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对争议案件强行调解,也不得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法进行调解。二是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调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是无原则地进行的。三是必须与及时裁决或及时判决结合起来。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应久调不决,以免拖延时日,有损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4)及时处理原则。首先,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避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尽快处理完毕。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到当事人尤其是职工一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及时加以处理,势必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使矛盾激化。其三,对处理结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裁决的,要及时采取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
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
合同的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是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争议的证据事实,即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切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