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3
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范畴。仲裁委员会不接受社保本身的纠纷,属于社保局的管辖范围。比如不买社保,不按真实工资标准买社保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裁决自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对下列劳动争议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般需要四十五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或者是企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诉。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有这些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部门是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的执法部门是劳动仲裁委员会; 2、法律地位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单位与个人,而仲裁机构属于第三人; 3、法律后果不同,劳动监察一般属于行政行为,
申请劳动关系认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而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去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不执行或者不满意仲裁的情况下,才能去法院进行起诉。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时间规定。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离职引发的争议是适用劳动仲裁这一解决方式的。该争议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之内,若当事人依法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会及时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时间是:需要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