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撤销刑事案件: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
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包括有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仲裁诉讼期间中断情形包括: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刑事案件二审应当改判的情形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刑事案件二审可以改判的情形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后可以改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刑事案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被赦免的; 3、不符合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程序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以及其他的法定情形。
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如下: 1、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事实; 2、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案件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管辖范围。
1、如果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的结果决定案件的性质,如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被害人当时患有精神病,则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反之,如果被害人当时未患精神病,则不是被强奸,就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如果此时对所谓的犯罪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有: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具体如下: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一)、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 (二)、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三)、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五)、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计算是二个月到三个月。如果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