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特征如下: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前,后合同义务是在合同终止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特征有: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先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前发生的法律义务,由双方承担。附加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协助、保密等义务,协助实现主要支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首先,合同义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特征如下: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4.先合同
保管义务一般不属于附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包括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中介的义务: 1、报告订购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体的义务。中介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事项; 2、忠实义务。中介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承担中介费用的义务。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承担; 4
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