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3
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由处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其撤销,予以改正;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撤销。
公安机关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的办法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举报、投诉,请求其责令公安机关改正其处罚决定;或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能撤销。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如果认为该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予以撤销;或者当事人认为该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法院或者复议机构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后,如果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
行政复议后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是不会再处罚的,更不会存在加重处罚的情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会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