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可以享受业主部分权利。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承租人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之一,有权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可以直接与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讨。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主要指的是买房的人,也就是小区的住户,而物业是为小区住户服务的,因此称住户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主要指的是买房的人,也就是小区的住户,而物业是为小区住户服务的,因此称住户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只有下列权利能够设置权利质权,除此之外的权利均不能设立权利质权: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业主享有的权利有: 1、依法享有所有财产的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物业内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合法修复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等设施,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1、对住宅、经营性用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3、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5、选举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
主张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租户可以行使部分业主权利。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承租人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意味着其也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承租人有权行使业主的权利,可以直接与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讨。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
民法典规定租客能享受业主部分权利,包括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的等,依法对房屋及其设施享有用益物权。